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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述
商品訊息特點
品牌:Kiinde
用途:裝填奶粉、副食品、倒入母乳。
材質:聚丙烯(PP)
數量:2入
產地:中國;美國設計與測試
產品編號:KD-014
國際條碼:8538520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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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檢方日前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和洩密罪起訴,北院今(14)日開庭審理。
案件源起於特偵組於102年偵辦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案件未偵結時,前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夜奔總統府向馬英九報告,馬英九再指示黃世銘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報告。
馬英九的答辯如下:
這88頁的起訴書,從第一頁開始,檢察官的指控就不是事實、沒有證據、邏輯錯誤。起訴書說:本人從政期間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因理念差異,認為施政政策無法貫徹,乃在102年8月31日黃世銘告知王金平等人涉及關說司法情事之後,以不符憲法權力分立與制?基本原則的犯行,行使總統職權,圖撤銷王金平黨籍使其喪失立法院院長職位。
今天,針對這些不實的指控,我要購物談總統的權力與責任。因為本案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憲政問題。
起訴書引用了一堆法令,提了不少次憲法,但卻忘了最重要的一點:我,當時是中華民國總統,我,對憲法有承諾,我,對國家有責任, 遇到破壞憲政體制、傷害人民權益的違法事件,我不能若無其事、置身事外。
檢察官完全忽略了「總統」這兩個字代表的意義與份量,也完全忽略了中華民國總統對憲法的承諾與對國家的責任。
不論過去、現在、未來,不論黨派,任何一位中華民國總統,在遇到涉及立法院長、反對黨大黨鞭、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集體關說司法個案的時候,他想到的,一定是國家社會即將面臨的憲政風暴與危機,而不是去鬥倒誰、陷害誰。
我再說一次,不論過去、現在、未來,任何一位中華民國總統,遇到這樣一場憲政風暴,想到的一定都是國家與人民。
當時,我預料這個立委集體關說案一旦公布,一定造成憲政風暴,而立法院即將開議,立法院長能否主持院會,行政院長能否上台作施政報告,行政院送立法院的法案能否進行審查,都攸關國家政務與人民福利,我必須儘快召集行政院江宜樺院長與總統府羅智強副秘書長來會商,以因應這個即將來到的憲政風暴。這是大法官585號解釋確認憲法賦予總統的行政權,也是總統的責任,而我,也以最小侵害、最大限縮的態度審慎行使這項權力,並沒有「無限上綱」。
我後來請黃世銘檢察總長向江宜樺院長報告本案,只是完成法定程序,並非指揮辦案。因為我國憲政採取雙首長制,在程序上當然也應該向行政院長報告,這都是依法令的公務行為,不是無故洩密。
令人痛心的是,起訴書雖然提了不少次憲法,卻忽略了憲法最根本的功能。憲法是用來讓國家更進步、讓人民更幸福的,不是用來羅織構陷、不是用來入人於罪的。
我想請問檢察官,102年8月31日當天黃世銘一見面就說:「這是純粹的行政不法,如果是刑事不法。我就不會來報告。」檢察官的起訴要點忘了這點。身為總統,我當然要相信檢察總長,我怎麼會認為檢察總長向我報告的司法關說案,是違法的、是我不應該過問的偵查秘密呢?身為法務部前部長,我怎麼會認為黃世銘會犯罪、會洩漏偵查秘密給我呢?我好康偷偷說怎麼會認為這一位多次在全國檢察官票選中得第一名的檢察總長,會洩漏偵查秘密呢?
沒有一位總統,會懷疑檢察總長違法。沒有一位總統,會懷疑檢察總長跟他報告的事,是違法的、不應該過問的偵查秘密。
我也想請問檢察官,如果時光倒流,我當時遇到了這件令人震驚的司法關說案,應該如何照起訴書的建議「合法、適當」處理呢?去問檢察官我可不可以跟行政院長討論嗎?要問誰呢?要問最高檢察署嗎?還是台北地檢署?每一位檢察官都要問嗎?如何問?檢察官根據甚麼法律答覆我呢?如果連檢察總長跟我說這是行政不法我都不能相信,我又應該怎麼處理呢?還是我什麼都不做,上床睡大覺?
如果依照起訴書的思維邏輯,現在與未來所有的總統都將動彈不得,無法行使職權。因為任何國家社會發生的大事,都要先問檢察官有沒有偵查;得到任何資訊,都要先問檢察官有沒有偵查;任何官員涉及行政不法,不論是法務部長也好、行政院長也好、總統都不能過問,都不能處理,否則都可能構成洩密或教唆洩密!
看完88頁的起訴書,更令我痛心的是,我想請問檢察官,你們到底認為當時有沒有發生這件重大司法關說案呢?難道是我杜撰一個虛擬的司法關說案,來洩密、來教唆洩密的嗎?
有一次陳瑞仁檢察官在台大演講時,提到檢察官被關說的經驗。他說:「以前發生很多事情:把你叫進去辦公室,裡面坐著立法委員或監察委員,人家就跟你講,說這是某某立委啊,他的親戚有一個案子怎樣怎樣啊,請你查清楚一點。他不會很明顯跟你講,他用暗示的。只要聰明的檢察官退下來就知道這個案子怎麼辦」
我想請問檢察官,王金平院長為了特定個案在電話中跟柯建銘委員說:台高檢陳守煌檢察長有打電話來,說承辦檢察官姓林,林秀濤。她是曾勇夫部長的人,叫我跟部長說,我已經跟部長說了,他會盡力處理。這是什麼意思?
王金平院長為特定個案打電話給曾勇夫部長,說:「不要為了上訴而上訴。」,這是什麼意思?
陳守煌檢察長為特定個案叫林秀濤檢察官到辦公室,要她對特定個案「依法辦理」、「該上訴就上訴,該不上訴周年慶就不上訴」,這又是什麼意思?
檢察官起訴書中,特別強調我擔任過法務部長。也正是因為如此,我最瞭解,關說司法個案是傷害司法獨立與司法公正最大的殺手,也是人民最痛恨的違法行為。尤其是立法委員聯手關說司法個案,更是破壞憲政體制、權力分立最嚴重的型態。在102年9月6日特偵組召開記者會公布這個司法關說案之後,我看到社會震驚、輿論譁然、政局不安,我因此決定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331號解釋與政黨慣例祭出黨紀,懲處嚴重違紀黨員,就是因為我知道檢察官及人民最痛恨關說,最痛恨特權,我也知道檢察官所謂「個案」、「依法辦理」是什麼意思。
我想請問檢察官,102年9月6日之後,我,身為國民黨主席,或者是國民黨中央,當時可以不依照憲政體制與政黨慣例祭出黨紀懲處嚴重違紀的黨員嗎?還是我只能假裝沒看到,回家睡大覺?
我今天再談這點,並沒有其他目的,只是請檢察官好好想想,辦案子以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把案子推給法院。這樣做,傷害的,是檢察官全體的聲譽;傷害的,是人民對司法及檢察官的信賴。
在這個案子中,檢方起訴的基礎,就只是認為,我為了要撤銷王金平的黨籍、換掉立法院長,所以洩密給江宜樺及羅智強,我為了鬥倒王金平,所以要黃世銘洩密給江宜樺。這個起訴的基礎,倒果為因,毫無邏輯,只有臆測,沒有證據。
這本起訴書的基礎,跟某些電視名嘴或網路鄉民一樣,都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把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
江宜樺、羅智強並沒有任何國民黨的職務,在國民黨內幾乎沒有任何角色,我當天跟他們會商這個司法關說案的危機處理,完全沒有提到撤銷王金平黨籍及撤換立法院長,完全沒有。
所謂黃世銘「再次洩密」給江宜樺,跟撤銷黨籍與撤換立法院長,也完全無關。
起訴書對它所臆測的政治目的或動機,不但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更完全無法得出我為了政治目的而洩密的這個結論。
要撤銷王金平黨籍跟撤換立法院長,不應該去找行政院長,也不是找總統府幕僚,不會只找兩個人,不會只談不到一小時,更不會在四天後要求黃世銘再去向行政院長報告。黃世銘再去向行政院長報告,對於撤銷王金平黨籍跟撤換立法院長,有任何關連嗎?
檢察官的起訴書從第一頁就開始臆測,從第一頁就錯起,一直錯到底。而且刻意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忽略對我有利的證據,譬如民國94年我當選國民黨主席後,曾力邀王金平院長擔任第一副主席。又如民國100年國民黨提名不分區立委的時候,我特別修改原先只許連任一次的黨內提名辦法,讓王金平院長可以再連任一次,再做4年院長。我如果跟王院長的關係像起訴書所描述那樣的水火不容,我何必為他破例修法呢?這件事,政壇人人知道,網路一查就到,為甚麼只有檢察官不知道?起訴書又說,我擔任總統期間與王金平院長因為「理念差異,施政政策無法貫徹」,但是王院長今年2月21日以證人身分切結作證時,明確告訴周士瑜主任檢察官,他的「政治理念(與總統)應該沒有大的差別,都是為了中華民國生存發展,黨能夠重新執政。」他明白否定了起訴書的臆測。我必須沈痛的說,本案檢方不是沒有政治常識,就是刻意構陷入罪。
我做過法務部長。民國83年我全面發動檢察官查察賄選,當時全國選出883位縣市議員,檢察官就起訴了341位,將近四成,人數是史上最多,全國震驚。84年我親自出席憲法法庭兩次,全力爭取保留檢察官的司法官地位,最後被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所接受,讓檢察官安心工作。我當總統後,100年成立法務部廉政署,全力支持檢察官肅貪,有效降低犯罪率、提升定罪率。我不論當法務部長或總統,一向尊重檢察官職權,我從來不干預司法個案。我也必須沈痛的說,我對檢察官的支持,我對檢察官的期許,遠遠超過許多政治人物甚至法律人,也因此,我對這個案子的痛心,是你們無法想像的。
最後,這個案子,不僅牽涉到我個人的名譽與清白,更重要的是,總統的權力固然不能無限上綱,檢察官的權力也不能無限上綱,檢察官尤其不能「明查秋毫,而不見輿薪」,「深文周納,羅織入罪」,要求總統以檢察官自認「合法適當」的方式,來行使總統的憲法職權。
總統究竟應該如何行使職權,應該如何處理國家大政,攸關我國憲政的未來,也攸關未來所有總統的名譽與清白,我真的不希望看到以後的卸任總統,還要面臨同樣的問題。
請判決無罪。
也請讓未來所有中華民國總統,忠實履行他們對憲法的承諾與對國家的責任。
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102年間被指控性侵張姓女學生513次的南投縣炎峰國小老師黃年億,在法院審理時辯稱與張女間係滿額免運性交易,日前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認為張女滿16歲後與黃男進出汽車旅館,多次係張女主動聯絡黃男,此部分不成立妨害性自主罪。對此,檢察官日前已罕見的決定不再上訴。就張女指控於國小階段遭猥褻及性侵部分,黃男仍被判9年徒刑,惟黃男堅決否認,已上訴最高法院。
國小教師黃年億被學生指控性侵事件於102年4月間傳開,當時二十三歲的張姓女子在張姓男友鼓勵下,向警方報案,指控在其就讀南投炎峰國小時,於88年九二一地震後,其補教老師黃年億對其強制猥褻、性侵。張女在報案後又向炎峰國小申訴校園性侵案,並向週刊爆料,指控黃男至94年10月起至101年12月,共對她強制性侵513次。當時在地方上傳得沸沸揚揚,有媒體直指黃男「禽獸不如」,但地方上亦傳言黃男係遭設計勒財。檢方則依張女之證述及其於92年間之診斷處女膜有舊裂痕等,認黃男涉犯強制猥褻、性侵等,將黃男聲請羈押、起訴,黃男之父為此氣得一命嗚呼。黃男經南投地方法院一審判刑26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上訴在台中高分院審理期間,黃男就94年間後與張女進出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辯稱係性交易,每次都有給錢。經法院調查,認該段期張女年約16歲,迄至101年12月更係已滿22歲之成年人,對性自主意識應有相當程度之認知。且黃男僅於張女國小階段擔任張女老師,已無任何權勢可用以掌控張女。尤以期間張女亦多次以電話主動聯絡黃男,並非張女所稱黃男都是用「魯」的強邀她到汽車旅館。因而認黃男之上訴為有理由,此部分無罪。認黃男僅在張女國小期間涉有猥褻及2次性侵,改判其9年徒刑。
對於二審法院之認定,檢方決定不再上訴,此形同對被害人張女,在其16歲後與其國小老師黃男間係為援交而發生性交易之認定,不再爭執。而就二審判決有罪部分,黃男已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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